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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热水及通风工程[gxzc2022-g2-002944-gxsyh]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一)

· 2022-09-2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热水及通风工程
品目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采购单位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行政区域七星区公告时间2022年09月23日 16:49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20日更正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项目联系电话18376725200
采购单位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蒋主任,0773-2802050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28层05、06、07、08、09单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工、梁梅,18376725200、1315268176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2-G2-002944-GXSYH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热水及通风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热水及通风工程

二、项目招标编号:GXZC2022-G2-002944-GXSYH2

三、招标人名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

联系人及电话:蒋主任,0773-2802050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28层05、06、07、08、09单元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吴工、梁梅,18376725200、1315268176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9月20日;

六、更正日期:2022年9月23日;

七、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5.2质量保证措施增加以下条款: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5.3 隐蔽工程检查增加以下条款: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增加以下条款: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6.1安全文明施工增加以下条款: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增加以下条款: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接收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后14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8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第五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2)删掉以下表格: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20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80天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

联系方式:蒋主任,0773-2802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28层05、06、07、08、09单元

联系方式:吴工、梁梅,18376725200、131526817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 话:  183767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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